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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時你會發現,無論曾經多麼深愛彼此的兩個人,不見面一段時間,好像可以真的不再見面。
吵架了,或者鬧分手,不見面一個星期,兩個星期,甚至一個月,你很傷感地發現,也許是可以從此不見面的。為什麼一定要見面呢??所有的思念也都會在時日中化為灰燼,就連習慣,也會改變。

誰也可以不再見誰。可是,為什麼到頭來還是會想見到對方呢?? 那不過是我們放不低的執著。

執著有時候甚至超過了愛。
是如此執著地不想放手,是如此執著地想再見一面,直到一天,連這份執著也失去了。

誰都知道這樣的執著沒什麼好,可是,人不一定只會做一些對自己好的事。是因為愛所以執著??
還是因為執著所以愛??
也許已經不想再去深究,只是很執著地跟自己說:「是不見你也可以,但我還是想再見你!!」

見到了,便又從頭開始執著。
下一次鬧分手的時候,你又會跟自己說:「為什麼要見呢??一直不見的話,是可以不見的啊!!」

不見不見還是要再見,這份執著到底是甜的還是累人的??
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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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布蘭達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1) 人氣()